这实际上要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决策提供空间。
即它们是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因此均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界定。针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或行为,很多国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这是因为非政府组织的界定仍无法脱离开其自身的特点,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就决定了该组织有权对于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自行决议并执行,并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为此,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是如履薄冰,我们应设立相应的免责事由,例如,议员免责一般在宪法中规定,议员在议会内的演讲、辩论或其程序,不得在任何法院之中,或议会外之任何场所,予以弹劾或追诉,非政府组织代表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自由和社会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设立相应的言论免责权,使其不会害怕祸因言生,为民伤己,敢为民生,为民利进行抗争。因此,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是合作互动的和谐关系,国内非政府组织重新定位,一方面要消除部分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应逐渐培育自治性、独立性,共同服务于公共事务。第三,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责任应具有平衡性。作为非政府组织,承担着公益性的事务,同样具有社会的责任,这就需要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需要法律来规定其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责任应确立免责事项。这实际上要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决策提供空间。该县还将人相食定性为反革命政治事件,书记命令一律逮捕,关死为算,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裁定书的依据竟是中共松源市委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这不仅违法,而且协调会使审判徒有其名。因此,要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必须研究什么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注28明确提出要解决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的是党的十三大报告。
注45著名社会学家于建嵘则明确表示:中国应该废除政法委制度。例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二、政法委不适合党的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对国家领导的一个方面,它是更为广泛的党政关系的一部分。二是政府的副职,这使法院、检察院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在全国引起恶劣影响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是其典型。
刘少奇说: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注18马国钧:《中国共产党现代化建设论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注10、注26转引自崔敏:《64号文件:官大还是法大》,《炎黄春秋》2009年第12期。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所谓党的领导(在政法问题上)是党领导人民形成意志——法律,而后领导人民落实实施法律,依法办事。
文革前长期实行的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是审判秀的典型,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共中央64号文件)从形式上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使审判成为真实的,而非作秀,这是一个历史进步。注22董必武:《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1951年9月23日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的讲话),见《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95页。
这使1954宪法确立的宪政体系悬置,也使八大确立的党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的方针失去了制度依托。第二,政法委员会体制有违党的集体领导原则。但是政法委制度明显违反这一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第一,政法委的设置与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的宪法框架相冲突仅仅从形式上看,这一点也是不证自明的。他在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成立时就强调:党组工作不要在形式上管得那么多,行政上的事还是经行政机构去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党委政法委员会体制都不是加强,而是弱化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理由有:第一,政法委员会违背了党领导的基本原则:政治领导。在这个口号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
注29同注13,有的同志或许对十三大报告的权威性报告提出疑问,这可以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回答。注3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22日对一起蓖麻油案作出裁决,裁决被告濮源公司给付原告四强公司蓖麻油等并赔偿损失37.8万元。
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注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中国最需要重树司法的权威……赵作海案已经表明,政法委制度已经严重干扰了司法,必须尽快废黜。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党不能因为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注221953年,周恩来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内党的最高领导机构的负责人,主张政府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分开。1958年人口402700人的安徽凤阳县,在公安大跃进中公安机关逮捕、拘留3154人,管制1400多人,批斗2000多人,打击所谓反革命366人。注16这次扩权中有三项特别值得注意: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作者为皇甫平系列评论创作群体主创人、前人民日报副总编。
由于政法委的活动缺乏法律和程序依据,它的活动主要由书记说了算,因此,它的第一把手由谁担任就特别值得注意。党委如果直接过问一些案件的具体处理,法院就不好下决心了。
无独有偶,赵作海一案检察机关多次因证据不足退回。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注31表面上看这两者是一致的,其实不然。当时的中央领导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不是党委高于一切,也不是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注46在历史上,党政不分现象同样存在于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等领域,其他领域的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都比较容易地解决了,政法委是文革式一元化体制的唯一遗存。完成这一领导过程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依托,这就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制约的制度。
1966年开始的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政法机关被砸,中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其祸。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
注8参阅刘勇:《政法委制度的历史沿革》,见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这就使政法委干预司法成为常态。
注15从中央文件所列举的政法委五项任务来看,也是宏观指导性质的。党、政领导,三家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走到哪里捕到哪里,想逮捕谁,就逮捕谁。